壹、法規名詞定義
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所稱之教師及學生定義如下(防治準則§9):
何謂性騷擾?
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(如:開黃腔、觸摸他人身體、偷窺、偷拍、 過度追求或寄發色情影像),致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(二)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(如:以減輕實習負擔或提高實習成績為條件,請求交往或發生性行為等。)
貳、校外實習遭遇性騷擾謹記以下事項:
1.明確地說「不」:用堅定的語氣拒絕性騷擾行為,正面的表達自己的感受,直接說出你的不悅。例如:「請不要這樣」、「你的行為讓我覺得不舒服」,這是一種口頭警示的作用,也要對方立即停止性騷擾行為。
2.立刻反擊:
(1)鹹豬手:瞪著對方說:「你在做什麼?」如果此人繼續騷擾你,可以大喊:「這裡有色狼!」
(2)暴露狂/偷窺狂:立刻離開現場即可,若在上廁所時遇到,立即大叫或按求助鈴,並離開現場。
3.保全證據:保全彼此對話之文字訊息、錄音,如有監視器畫面,儘可能取得錄影檔案。
4.事後行動:盡速與本校負責實習的指導教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反映,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的事實陳述,對於這件事的感受及對加害人的要求。
參、申訴處理流程
★如於實習期間,遭遇疑似性騷擾事件時,請盡速與本校負責實習的指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反映,以維護自身權益與安全。
肆、銘傳大學性平教育平等委員會網址:請點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