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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政策宣導_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規定

就業服務法第五條,增訂薪資揭示規定
職缺之經常性薪資如未達四萬元,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
禁止寫「面議」或「依公司規定」,違反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